关于开展连州市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及死亡
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步伐,根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12届〔2013〕12号)精神,我市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人员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将于明年启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这次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对象为财政统发和财政全额核拨工资离退休及死亡人员。其他非财政统发的财政核拨单位和财政核补单位、经费自筹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及死亡人员申领住房补贴,必须是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实物分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私建公助、单位划拨土地建房等形式的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人员(详见实施方案)。
三、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本单位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对象,张榜公布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四、各单位请到市房改办领取相关表格。
五、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房改办(财政局)咨询,联系电话:6678821。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连州市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及死亡人员
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我市财政统发工资离退休、死亡人员住房货币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以及《清远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清府〔20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次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是全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离退休及死亡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实物分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私建公助、单位划拨土地建房等形式的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人员。凡是当年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无论其房产权证性质是商品房房产证还是集资房房产证,产权人均不能再参加货币分配,其配偶可以按政策参加货币分配。集资房的认定以产权人单位的调查、盖章确认为准。
2.在2000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去世的人员(在2000年1月1日〈不含当日〉即国家全面推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前死亡的职工,不参加住房货币补贴)。
二、实施时间和步骤
2014年起,第一年发放死亡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第二至第五年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货币补贴。
1.在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去世的人员,其住房货币补贴在2014年8月份一次性补发,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去世时实际工龄不满15年的,按实际工龄发放。
2.2014年12月31日之前离退休的人员,其住房补贴从2015年8月份开始分4年补发,按应补发总额的25%、25%、25%、25%比例,在每年的8月份发放;在此4年中死亡的,可从死亡的下一年8月份一次性发足余额。
3.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死亡人员发放方式和2014年12月31日之后离退休人员的发放方式,分别从死亡及离退休的下一年度8月份开始,按上述死亡和离退休发放方式进行发放。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及年限
1.各级职务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
股级以下(含科员、办事员;九、十级职员;初级职称、工勤人员)月补贴为120元/月,总额为21600元;科级职务(含八级职员和中级职称)136元/月,总额为24480元;处级职务(含五、六级职员和高级职称)160元/月,总额为28800元。
有关人员的发放标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职务标准发放;死亡人员按死亡时的职务标准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级别的住房补贴标准发放。有关的职务及技术职称、享受的发放标准待遇仅限于本次货币分配。
2.补贴年限:15年(即180个月),工龄不满1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
四、实施程序
1.流程:到市房改办领取、填写表格→市人事局审核、盖章→市房改办审批、汇总→市财政局核发补贴资金到市房改办住房货币补贴总专帐户→各单位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受委托银行发放资金到个人账户。使用时须由本人向原单位申请并加具意见,送市房改办审批后方可提取使用。
2.批准提取条件:离退休、死亡人员凭退休证、死亡证提取。
五、核实对象条件
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本单位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对象,张榜公布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六、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上级补贴标准提高,则均按本次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再增加补贴额。
七、非财政统发的财政核拨单位、经费自筹自支的单位可参照此方案执行。